19章 逼供?铁证怎么破?(1/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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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柳干员,谢谢你的回答,我懂了。”
    爱丽丝蹦蹦跳跳的回到了自己的座位上。
    她懂了。
    懂什么?
    这样模棱两可的回答,简直比不回答还要杀人诛心。
    而爱丽丝刚坐下,整个人都差点瘫坐在椅子上。
    真的。
    刚才的一番表现,她给自己打100分。
    当然,前提打分为10分制。
    真的,她已经超常发挥了,而且是10倍发挥。
    天知道是谁给了她勇气,在法庭上这么蹦跶,还是直面调查科的资深干员。
    想到这里,她的后背更是留下了一阵冷汗。
    “这上个法庭,这么就和上战场一样啊……”
    爱丽丝内心疯狂嘀咕,手脚更是止不住的颤抖起来。
    “爱丽丝同学,你真厉害!”
    “666,我只能给你喊666了!”
    左右两侧,孙大圣和朱天蓬,更是连连竖起拇指。
    他们毕竟没拿到执业证呢,只能在法庭上充当喊666的无能队友。
    而现在,压力来到了控方这一边。
    因为老柳刚才的一番表现,虽然没有算是实锤的,但已经和让人怀疑了。
    调查科在审讯周平安的时候,是否存在刑讯逼供?
    你说你们办公室的椅子质量不好,那请问为什么呢?
    是真的质量不好,还是你们对椅子,或者说坐在椅子上的人,施家了某种精神压力?
    要知道,所谓的刑讯逼供,可不只是身体上的压力,还有精神上的压力。
    根据龙国的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,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、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,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、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、引诱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。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,有客观地充分地证据的条件。
    另有《刑侦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一百八十一条,讯问的时候,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;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、引诱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。
    还有《检查机关刑事诉讼规则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,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,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,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,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,然后向他提出问题。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、引诱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。
    看到没有!
    这么多的法律法规,条条框框都在明确警告刑侦人员,不得刑讯逼供。
    此刻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,都在思考这件事。
    甚至于听证席上的罗老师,也在翻法条。
    不要奇怪,哪怕是老罗他本身就是刑法学讲师,他脑子里可以背下法条来。
    但有时候,你也不可能张口就来,你也得翻看一下开头那几句话。
    “同学们,虽然刑讯逼供不是本案的重点,而且也只是小杜同学突然提出的一个疑点,但根据「刑讯逼供罪的追诉标准」,我们来细细分析一下。”
    罗老师说着,开始背诵起来:
    “刑讯逼供可是足够刑事立案的违法犯罪行为,一旦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,那么就达到了入刑标准。”
    “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:
    1、以殴打、捆绑、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;
    2、以较长时间冻、饿、晒、烤等手段逼取口供,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身体健康的;
    3、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轻伤、重伤、死亡的;
    4、刑讯逼供,情节严重,导致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杀、自残造成重伤、死亡,或者精神失常的;
    5、刑讯逼供,造成错案的;
    6、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;
    7、纵容、授意、指使、强迫他人刑讯逼供,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;
    8、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。”
    背诵完毕,罗笑翔回头看了一眼懵逼中的学生,尝试着分析道:“说实话,一些比较容易坏的椅子,和这些是不是都有些对不上?”
    学生们下意识的点了点头。
    好像真的都对不上。
    “错了,还是有些能对上的,比如第1条,违法使用械具,这缺脚的椅子,是不是人家老柳故意放进去的,这一点谁能保证,如果这缺脚的椅子真的是他们故意放进去的,并且用来给嫌疑人制造压力,这是否构成了「械具」的条件呢?”
    “这……”一众同学面面相觑,这也算?
    “还有第2条。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,这个较长时间又是有很大的水份啊,里头的操作空间,你们谁能判断出来,嫌疑人别拘留审讯,最长可以拘留48小时,这期间要吃几顿饭,我说我忘记了给你送饭,我说食堂正好没饭了,你能保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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